国家政策
2022-05-10 15:41:04

国务院办公庁于 2015 年 10 月发布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:综合 采取“渗、滞、蓄、净、用、排”等措施,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 态环境的影响,将 70% 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。到 2020 年,城市建成区 20% 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;到 2030 年,城市建成区 80% 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 求。首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包括遂宁、济南、厦门、武又、南宁、重庆等 16  个城市地区。 川办发【2016】6 号 各市(州)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,省改府有关部门、有关直属机构,有关 单位: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、省委城市工作会议和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 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【2015】75 号)精神,提升城市防洪排涝减 灾能力,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,降低城市硬覆盖率,实现自然积存、自然渗 透、自然净化,促进城市与自然和谐共生,结合我省实际,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 意,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: 国家政策支持 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(摘要)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“加强海绵城市建设”的讲话精神和近期中央经济工 作会要求,经研究,财政部、住房城乡建设部、水利部决定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 编城市建设试点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中央财政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给予专项资金补助,一定三年,具体补助数额 按城市规模分档确定,直辖市每年 6 亿元,省会城市每年 5 亿元,其他城市每年 4 亿元。对采用 PPP 模式达到一定比例的,将按上述补助基数奖励 10%。